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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支柱住户换购住宅相关集体所得税战术的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 2022年第30号
为支柱住户改善住宅条件,现就相关集体所得税战术通告以下:
1、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销售自有住宅并正在现住宅销售后1年外在墟市从新采办住宅的纳税人,对于其销售现住宅已缴纳的集体所得税给以退税优惠。个中,新购住宅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宅让渡金额的,全数退还已缴纳的集体所得税;新购住宅金额小于现住宅让渡金额的,按新购住宅金额占现住宅让渡金额的比率退还销售现住宅已缴纳的集体所得税。
二、本通告所称现住宅让渡金额为该衡宇让渡的墟市成交代价。新购住宅为新居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正在住宅城乡修建部门网签登记的购房公约中讲授的成交代价;新购住宅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衡宇的成交代价。
三、享用本通告规矩优惠战术的纳税人须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1.纳税人销售以及从新采办的住宅应正在统一都会范围内。统一都会范围是指统一直辖市、副省级都会、地级市(地带、州、盟)所辖全数行政区划范围。
2.销售自有住宅的纳税人与新购住宅之间须直接相干,应为新购住宅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契合退税优惠战术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合法、无效的售房、购房公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相关质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考查后处分退税。
五、各级住宅城乡修建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体制,将要地区衡宇买卖公约网签登记等信息(含除掉登记信息)时刻共享至本地税务部门;暂未完结信息时刻共享的地带,要建立健壮处事体制,确保税务部门适时猎取考查退税所需的衡宇买卖公约登记信息。
六、本通告施行刻日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本期编写 邹姗